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负责也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党组织如未收到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 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