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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释义
    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如下: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都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在刑事诉讼中,自然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都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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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