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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营养费的领取指南
释义
    南京市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的申领流程需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在每月1~10日到医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按月发放,根据女职工的平均缴费基数和产假天数确定金额。一次性营养费由基金支付,标准为女职工平均工资的2%。若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标准,需由用人单位补足。流(引)产的女职工可申领流(引)产津贴,标准根据妊娠流产的时间确定。
    法律分析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结语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的申领流程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即可。一旦审核通过,相关待遇将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从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根据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可获得一次性营养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个人平均缴费基数和产假天数确定。用人单位如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标准,需按规定补足。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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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