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前标准支付,也就是说产前工资五千,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够五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或由单位支付五千。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