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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保险以后所有事都不用管了
释义
    走保险之后,一般大部分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是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比例由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按投保的具体情况确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由肇事方进行赔偿。
    一、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在实践中,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赔不赔,不能简单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确定的:
    1、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未年检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应该无可争议的事情。
    2、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应该事先十分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保险公司要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倘若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免赔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告知应该是非常明确、十分清晰,否则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立法上对交强险合同直接干预,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公司相对投保人占有优势地位,故条例侧重保护的是保险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该条例并没有规定肇事者在逃逸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商业险。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以看出,交强险的首要立法目在于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只要是由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无论具体的驾驶人员是谁,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赔偿义务。如果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交强险来说,只要能够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中。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商业三者险来说,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关键在于肇事逃逸事实的认定,由于商业三者险一般都将肇事逃逸作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法院认定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可以不予赔付。不过,由于保险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范围有时过大,也有被保险人肇事后离开现场,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
    三、交通事故能赔偿全部金额吗?
    是可以的,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依法承担赔偿后,剩余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按规定分担和赔偿。由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具有公益保障性质,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无论责任大小,均可获得足额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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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