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未还清闹上公堂借条已更换庭上纠缠 |
释义 |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堂上,井某称,4年前将30万元本金借给阿杰,约定月利率2%,1年后归还借款本息。然而,借款到期后阿杰未能还清。于是,她重新向阿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30万元整,1年后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即使延期1年,阿杰仍还不上钱,只陆陆续续还了利息共10多万元。井某请求法院判令阿杰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万元。 阿杰却称,自己借的本金只有28万多元,没有30万元,且这笔钱是借给自己的同学、井某的学生周某所用。双方此次借款属于无息借贷,自己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间偿还的10多万元都属于偿还本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虽然阿杰说所借钱款是周某所用,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井某所称的30万元本金是由实际转账的28.2万元加上事先收取的1.8万元利息得出的,并不能将这1.8万元衍变为本金。因阿杰还款数额基本与借款期间月利率2%的计息数额契合,其所谓的无息借贷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法院判决阿杰偿还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 一、借款遇到的纠纷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在民间进行借贷只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那么都是可以的,发生借贷的时候最好可以书写一份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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