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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有哪些权利
释义
    天津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国有企业破产了职工社会保险怎么补办
    企业向有关部门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以及破产宣告后企业清算组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破产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直至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而如果破产企业有欠缴、少缴的情况,均需由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向负责社会保险的相关机构补足。
    女职工产期有什么权利
    一是健康权,包括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等。
    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职工的计划职工医疗期内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以下权利:
    1、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企业辞退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工,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职工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对企业职工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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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