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依法监管国企资产。 (二)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以下工作: 1.推进全市国企改革; 2.推进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4.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四)在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1.指导和监督企业资本运营; 2.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3.拟定考核标准; 4.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5.吸引各类资本任务; 6.企业工资分配管理; 7.制定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主要是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