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到第三人伤害,第三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是否存在过失? 在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存在过失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评估学校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安全措施和监督,以确保学生在打篮球时不会受伤。学校是否提供了合适的篮球场地和设备,是否有专业的教练或监督员进行指导和监督,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学生自身的责任。如果学生在打篮球时没有遵守学校的规定或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导致自己受伤,那么学校可能不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来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失。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证据,所以最终的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综上所述,学校是否存在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结语 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者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由第三人负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责任。一旦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学生受伤案例中,需综合考虑学校是否提供安全措施、学生自身责任等因素,评估学校是否存在过失。最终判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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