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按照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宜政发〔2020〕217号)。其中,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5万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4、征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