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体检哪些会不合格?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血常规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红细胞计数3.0×1012/L或6.0×1012/L;白细胞计数3.0×109/L或12.0×109/L; 淋巴细胞百分比10%或60%;血红蛋白80g/L或180g/L;血小板计数<100×109/L。 2、尿常规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尿隐血两个及两个“+”以上(女性月经期尿隐血阳性除外);尿蛋白一个及一个“+”以上;尿糖阳性。 3、肝功能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谷丙转氨酶90IU/L;谷草转氨酶60 IU/L;直接胆红素10μmol/L;间接胆红素15μmol/L。 4、肾功能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血肌酐140μmol/L;血尿素氮8 mmol/L。 5、心电图检查结果异常,疑为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不能定性的。 6、B超检查疑有器质性病变,不能定性的。 7、胸部X光透视疑心、肺、膈等部位有器质性病变,不能定性的,或疑为活动性肺结核(以市慢性病防治院诊断为准)。 8、体检负责医师建议应进行复检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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