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6、姓名粗俗不雅的。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