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瘦肉精添加到猪饲料中的定性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瘦肉精添加到猪饲料中的定性行为 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的定性处罚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二、用“瘦肉精”饲养生猪行为的定罪 非法经营违禁的非食品原料或者违禁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食品是指人的食物,饲料不是人的食品,而用饲料养殖的生猪是食品。此时非法经营罪是上游犯罪,比如甲先销售添加有瘦肉精的饲料给乙,甲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下游犯罪,乙又使用该饲料饲养生猪后出售猪肉,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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