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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视听资料证据的形式
释义
    视听资料是一种形式多样的证据,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然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视听资料证据的形式有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视听资料的法律效力及使用限制
    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支持或反驳当事人主张的重要依据。然而,其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合法获取,不能违反隐私权或著作权等法律规定。其次,视听资料需要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保证其证据的可信度。此外,法院在使用视听资料时会考虑其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因素。最后,视听资料的使用也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律师和法官应当谨慎评估其价值,并在法庭上进行适当的引用和解释。综上所述,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限制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权衡和判断。
    结语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其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合法获取,不得侵犯隐私权或著作权。同时,视听资料应具备真实、完整和可靠的特点,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法院在使用时会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和符合法律程序等因素。律师和法官应谨慎评估其价值,并在法庭上适当引用和解释。综上所述,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权衡和判断。
    法律依据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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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