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水务局的执法权有: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法律客观: 《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