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联系 |
释义 | 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都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手段,对本国经济的一个保护,使得国外经济的冲击变小,这些经济上的手段有利于国家一些方面稳定和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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