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4、属于单位车辆代理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