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
释义 |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按物理、健康或环境危险的性质共分3大类: 一、理化危险 1、爆炸物;2、易燃气体;3、易燃气溶胶;4、氧化性气体;5、压力下气体;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9、自燃液体;10、自燃固体;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13、氧化性液体;14、氧化性固体;15、有机过氧化物;16:、金属腐蚀剂 二、健康危险 法律依据 1、急性毒性;2、皮肤腐蚀/刺激;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4、呼吸或皮肤过敏;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6、致癌性;7、生殖毒性;8、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9、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10、吸入危险 三、环境危险 1、危害水生环境;2、急性水生毒性;3、慢性水生毒性 应急要点 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当地区(县)政府值班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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