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登记收费包括: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