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异地缴纳社保出现工伤,先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工伤报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