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财产属于()所有。 |
释义 |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与国家分享所有权。其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只能为国家专有。一切全民所有制财产,不管是由国家直接占有,或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占有,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客体。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 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陆郑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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