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如下: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 3、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6、无线电频谱资源;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8、国防资产; 9、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10、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11、国家出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