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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人工受精儿的抚养权
释义
    案例介绍:2008年,杨-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杨-生经查患有先天性染色体异常,导致先天无精无法生育,于是两人决定通过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孩子。2011年,张女士成功生下一个男孩,可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的欢乐。由于双方家庭条件悬殊,从小养成的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愈演愈烈,双方都有意离婚,却都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杨-生愿意给付张女士20万元的补偿以求其让步,但张女士坚持要求孩子随她生活。去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法官说法:针对“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所生育”的这一特殊性,承办法官对整个案子进行了周全地考虑。这个孩子现在还不满两周岁,平时日常的生活照料基本上都是由张女士一手负责,因此如果按照现有法律判决,张女士将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不过,由于这个孩子是通过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所生育,与杨-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如果把孩子判给张女士,杨-生虽然还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但受中国人的传统伦理影响,杨-生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再将这个孩子视如己出,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可能再也难以得到真正的父爱了。此外,张女士住在郊区农村,无法为孩子将来的学习提供较为便利的条件,男女双方在其他经济条件上相差也较为悬殊,孩子跟着杨-生,将能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官以“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办案原则与目标,并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起纠纷。法院认为,杨-生之所以如此渴望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是因为他没有生育能力,这个孩子可能就是他这一辈子惟一的“孩子”了。而且这个孩子是通过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所生,没有了所谓的“血浓于水”的血缘支撑,他非常担心“如果孩子不是从小跟我在一起生活,等孩子将来长大了是不会和我亲的”。而张女士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杨-生,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初为人母,且夫妻感情的不顺使得这个孩子成为了她全部的生活寄托;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觉得孩子总归跟杨-生没有血缘关系,怕今后杨-生不会全心地对孩子好。在把握双方的心理之后,法官建议“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并将调解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张女士身上。近日,张女士与杨-生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在3周岁之前随张女士生活,在3岁至10岁期间,随杨-生共同生活,两段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男女双方各自负担。而之后,孩子随哪方共同生活,届时再由双方根据孩子的学习状况、个人意愿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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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