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凶宅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凶宅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将房屋命名为“凶宅”,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对“凶宅”有所忌惮是主观上的心理感受,房屋本身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这种主观感受形成一定规模,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也就存在法律规制的必要。“凶宅”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 判断是否为“凶宅”不能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应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日常交易实践对是否为“凶宅”的认识不断累积,最终汇聚形成相对明确的判断共识,此时方具备类型化判断的可能。“凶宅”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二:一是死亡形式,需发生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人的自然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不属于“凶宅”的范围;二是死亡地点,一般情况下需发生在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 二、救济途径 如果确定是在买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进行交易,对于卖房者的责任,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的话,可直接请求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买房者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 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方式。“凶宅”纠纷的解决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关于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买房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房款,比如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 2.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当一方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在“凶宅”房屋纠纷中,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经营等特定用途并于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确告知卖房人,或虽未明确告知但可推知买房人买房是为了吉庆、喜悦、祥和等特定的目的,而出卖人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对于喜庆意义的期待,使得该房屋的居住效用严重降低,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法院可判决支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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