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派出所录了声纹可以作为证据(或线索),而且很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身份信息或体貌特征等大致信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会有一定的难度,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目前,我国乃至国际上,都没有建立人的声音信息库,因为没有声音库信息,在没有其它基本资料信息的情况下,无法从技术层面上对声音做出比对和认定,所以,单纯有录音,也只能作为重要的证据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录音,留作公安机关备案,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在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或相似案件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