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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人皮卡可以不办营运证吗
释义
    个人皮卡非营运车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营运证,总质量4.5吨以上的需要办理营运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1、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四十条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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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