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身份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须整本复印)和身份证。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租房备案凭证或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3、就业或社保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保和营业执照二选一)。 4、计生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就学联系函:适龄儿童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就学联系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