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双方协商解除;2.租期届满;3.承租人不按约定使用收益;4.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5.承租人擅自转租;6.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坏;7.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1.双方协商解除的;2.租期届满的;3.承租人不依约进行使用收益的;4.承租人经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5.承租人擅自转租的;6.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7.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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