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流转程序 |
释义 | 一、基本农田流转程序 土地流转工作八大程序 1、信息采集。各村信息员将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情况进行登记,向流转土地农户发放并填写《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出、流入信息进行分类并存档。 2、建立信息库。流转信息来源包括:农户在村填写签字确认的《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农户直接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村民小组、土地流转合作社集中将对外招租的土地;村集体将对外发包的“四荒”地、堰塘等。 3、发布信息。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政府网站或其它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发布土地流转相关信息。 4、查询信息。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如地合网、土地资源网、各地市农交所网站等)查询流转信息。 5、双方洽谈。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 6、签订合同。在流转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流转合同,指导双方填写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发包方各执一份。转让合同必须由承包农户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7、合同鉴证。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在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8、登记台帐。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应当及时登记到《土地流转台账》,并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登记好土地流转情况。 二、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什么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审查符合的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然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最后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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