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和占有权是什么呢 |
释义 | 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一、留置权内容有哪些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情况中,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二、非法占有的情况有哪些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对“非法占有”一词是从静态意义上理解,主要考虑的是对已经发生了非法行为如何进行救济 3、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 4、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5、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1.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本文论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实际控制被骗财物,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只要该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 7、第二它的有形资产的使用如教室、实验室等均是挖掘了学校现有的潜力用并非市场成本价格进行了合理使用(按市场规则应称为非法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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