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少管所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