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1、劳动就业; 2、参加社会保险; 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4、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服务; 5、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7、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8、按照规定享受居住地政府和社会提供给老年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9、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0、办理居住证3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 11、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2、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3、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以及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并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