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 1.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只有一个; 高级人民法院: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 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直辖市有多个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每个县级单位有一个。 2.法院院长相当于同级别的政府首长的副职,如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相当于副部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副厅级。 3.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1、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2、高级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4、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与县之间的行政区,即省、自治区辖市,不设市的地区、自治州,中央直辖市内亦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和中央直辖市行政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