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公积金公积金怎么摊还 |
释义 |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住房、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 第四条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第三章公积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 第十六条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 第十七条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人员工各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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