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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横琴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释义
    一、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解决人才在某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
    “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
    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级人才入住附带政府补贴。
    一般人才公寓都设置有入住门槛,根据学历、职称和年龄等条件的不同,配置不同的人才公寓。
    例如:上海市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为: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并且在上海无住房的员工。南京市设置的“门槛”主要包括学历、收入状况、户口、毕业年限等条件。
    另外,除了上述条件外,员工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或申购后才能入住人才公寓。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成都市人才公寓如何办理?
    1、申请人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填写身份、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上传上述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报,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人才安居申请。2、系统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人才类别,自动分配给所在区(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和经济信息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定符合《成都市急需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和工业高技能人才资格,确定人才类别,审核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经信部门应当认定工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建立与组织、科技、教育、文广新、民政、社会科学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机制,组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民政、社会科学等部门配合对所属人才进行资格和类别认定后,将相关数据和审核结果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科学部门统一确定。资格认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从提交证明后计算资格认定时间。区(市)县组织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人才自有住房进行审查。各类人才也可以向辖区(市)县房管部门申请上述申请材料,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其信息录入人才安居信息平台。3、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信息由人才安居信息平台自动向社会公示7天。四、公示无异议,由区(市)县房管部门汇总各部门审核情况,确认人才安居资格。
    二、房产证人才公寓有哪些产权
    人才公寓个人没有产权,归政府及公共机构所有。申请人才公寓,需凭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学历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并提交申报经审核通过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确认人才安居资格。
    三、您好,咨询一下人才公寓有产权吗
    人才公寓没有产权。
    1、人才公寓属于公租房的一种,主要的区别是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居民、外来务工(包括各类人才),人才公寓申请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2、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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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5: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