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正本和副本的区别 |
释义 | 合同的正本和副本的区别在于效力不同。当正本和副本上的内容有所不同不同,并且双方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时候,通常以正本内容为准。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只要有双方的签字,都能依法发生相应效力,但合同副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系发给主受件人以外的人员或有关机关须知道文书内容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体现为: 1、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就是要式合同,例如法律规定的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2、既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 备案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备案制招聘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招聘方式。根据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备案制人员的招聘方式和待遇等,与原事业编人员是完全相同的,备案制人员需到省人社厅、省编办等部门报备,待遇和职业发展与事业编人员完全相同。这里的备案制是指定岗不定人,大体意思是岗位还是编制岗位,但是人员没有编制。同时,事业单位和备案制人员签订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了,双方可以继续签约或者不签,使双方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是事业单位逐渐收回编制的一种方式。合同工,是临时性质的招聘方式,不占用编制名额,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和你继续签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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