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办理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符合革命烈士追认的人员 受理条件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材料明细 1、家属申请报告(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3、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4、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5、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6、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7、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8、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缉令等; 9、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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