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且当地的社保部门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以转入的:1、当事人在当地(上海)实现就业后,可以把社保关系转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具体参看我国《 社会保险法 》第19条、32等规定);2、在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入当地,并且当地的社保部门愿意接收当事人的社保关系的前提下,社保关系可以转入当地继续参保(具体应事先咨询当地的工作人员)。一,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及需要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凭单位介绍函、被代理人员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2,提供 户口所在地 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二代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3,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二,社保续交的方式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 ,基金不再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的,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2,具体办理方式为:职工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 后, 个体工商户 、 自由职业者 或自谋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账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第二月按季或按年缴纳 社会保险费 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