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父母与继子女满足以下条件才是抚养关系: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支付相关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