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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登记记录查询
释义
    婚姻登记记录查询方法: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婚姻查询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他人和一般单位不能查询他人婚姻登记记录。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的民政局才能查阅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档案已经移交到其他部门或者档案馆,民政局则会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询;
    2、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自己以外的婚姻登记档案。只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才有权利因工作上的需要对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这些执法部门要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也需要出示单位开出的行政执法证明,否则同样无权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职业者或者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律师或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受理诉讼委托的过程中,持有当地人民法院开出的证明材料和自己的有效证件才可以对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询;
    4、婚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在特定条件下持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询。
    综上所述,一般人是不能够查询他人的婚姻记录的,只有国家有权机关,如法院、公安局,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依法凭相关调查手续进行调查。想要查询自己的信息,需要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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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