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
释义 | 一、侵占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吗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案件进入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受害人的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84条第3款对于受案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159条对于受案之规定,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已管辖,公检法三机关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然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同时,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于犯罪的定性并不准确,可能会以诈骗、盗窃等针对财产犯罪的罪名报案。在案情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对案件性质准确定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全证据,存在对侵占案件进行前期侦查的可能。另外,也存在侵占人不明的案件,受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要求抓获侵占人,追回财产。对于侵占人不明的报案,公安机关运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属于正常的侦查行为,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行为及强制措施都是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院移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对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但实际上已赋予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该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诉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8项中说属于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因而公安机关有权受理侵占案,有权进行侦查。 二、侵占罪如何找寻证据 如果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无论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具有犯罪证据,是侦查过程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不是立案的标准,因此是否有犯罪证据可以交由警方侦查。 二、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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