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若丧命人娃儿后人有工作单位,可查看其档案,若其中出现“爸妈身亡”等字样,则可用来代替丧命证明。若死者娃儿无工作单位或不能查看档案,其弟兄姐们的档案中出现同样字眼、且能体现出弟兄姐们关系,也可用作证明。 2.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派出所,由工作人员写上“以上人员的丧命记录在我辖区无档案,现×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盖上派出所公章。 3.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但该证明不能单独使用,须配上丧命老人墓碑的远景、近景照片,并在公证完成后、出证前,提供两名证人到公证处做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