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若原件有效,则欠条的复印件一般也有效。在提交欠条时原则上应当提交原件,但在不便出示原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出示复印件。复印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首先是当有其他材料加以引证时。其次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 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