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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合同中质物的状况是什么?
释义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一、拟制交付占有改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设立书面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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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5: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