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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和朋友一起开公司,他出资50万,我出资技术,如何分配股权
释义
    合伙企业股份分配原则:按出资比例分配,多得原则;一人拥有控制权。关键点:不平均分配股权,少投资人,投资者与经营者分开,能力互补合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至第130条。
    法律分析
    企业股份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合伙企业业务的股份分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遵循多得原则;
    2.合伙企业的股份分配中应有一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使企业能做出最终决定。
    关于合伙业务的股份分配,请注意以下几点:
    1.最好不要平均分配股权。
    2.如果不是特别大的生意,投资人不要太多,投资人数量最好保持单数,可以方便一些决策。
    3.投资者和经营者最好分开。如果股东只投资不参与经营,那就尽可能让直接参与经营的人做出一些实际的决策。毕竟在一线的人最有发言权。
    4.最好选择能力互补的人合伙创业,让投资人直接优势互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同时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票面金额,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的种类、面值和代表的股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份应当标明“发起人股份”字样。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的数量、编号和发行日期。
    结语
    合伙企业股份分配应遵循多得原则,控制权归一人,决策权在经营者。股权分配不宜平均,投资人宜保持单数,以便决策。投资者与经营者最好分开,让实际参与者做决策。合伙创业宜选择能力互补的人,优势互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票发行应公平、公正,同种股票享有同等权利。股票应包含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种类、面值、股数和编号等信息。记名股票应有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需记录数量、编号和发行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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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