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加工方属于生产企业。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双方可以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产是指企业自行完成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销售等。在生产过程中不依赖于其他企业或外部资源,所有的物流、人工、设备都由企业自己掌控和管理。而委托加工是一种利用外部帮助来完成生产的方式,即将某些生产环节(如设计、生产、装配、加工等)外包给同行业或相关企业完成。委托加工通常是为了减少自身成本压力,更好地将资源和优势发挥到最大化。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购买水泥、骨料、砂和水等原材料,并购买设备进行生产,最终制成商品混凝土,那么这就是自产混凝土。但如果该企业只生产水泥,然后将水泥卖给其他混凝土生产企业,让其他企业生产混凝土,并从其他企业购买混凝土,那么这就是委托加工混凝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