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当分别入账。企业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新公司购买土地的会计分录。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第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