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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耕地占用税的账务如何处理
释义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实际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纳的,不存在与征税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因计算差错漏交税款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的单位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企业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缴耕地占用税时:1.对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按补缴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对于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的,按补缴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还需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①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投入生产经营,公司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②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作: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企业多缴税款,在收到退税时,可直接用“红字”冲减。
    ③工程尚未完工,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④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则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⑤工程尚未完工,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递延资产贷:银行存款
    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则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应作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企业,也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征用耕地获得批准后,按规定交清耕地占用税,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因结算差错等原因,需补交耕地占用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的,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由于工程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在建工程成本已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因此,还应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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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4: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