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伙人间是否雇佣关系 1、合伙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中,各合伙人都要提供合伙劳动,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在合伙中提供劳动是合伙关系的必然要求,不属于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二、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合伙关系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关系,法官一般情况下会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三、股份怎么算钱给合伙人的 可以按照比例来计算,就是按每个人的总出资额为基数,计算其所占的比例,从而计算所占的股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