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骗了钱,能不能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对方的真实姓名和信息? |
释义 | 被骗钱后应立即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和第192条,骗财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特别巨大者可处无期徒刑,建议收集对方身份信息以追回财产。单位犯罪者可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被人骗了钱之后应当立即报警,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议尽量收集对方的相关身份信息,便于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揭秘手机号码查询的神奇力量:了解对方真实身份的方法 手机号码查询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虽然无法直接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到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详细信息,但我们可以借助一些途径来获取相关线索。首先,可以尝试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对方的手机号码进行搜索,可能会出现相关的社交媒体账号或在线注册信息。其次,可以尝试使用专业的反查工具,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到对方可能关联的其他信息,如电子邮箱、社交账号等。此外,还可以联系相关的法律机构或公安部门,寻求帮助以获取更多信息。总之,手机号码查询虽然不能直接揭示全部真相,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线索,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 结语 被骗后应立即报警,一定金额构成刑事犯罪。建议收集对方身份信息,便于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手机号码查询为强大工具,可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但需借助搜索引擎、反查工具等途径获取线索,可寻求法律机构或公安部门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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